一、申请条件

   缴存人家庭(包括缴存人及配偶)拥有两套及两套以下住房,且办理商业性自住住房购房贷款的,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设立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宜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五条。

  三、注意事项

  1、缴存人家庭成员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提取业务。

  2、第一次办理偿还商业贷款提取时缴存人和配偶需同时建立提取档案。确需他人代办的,提取人应先开通个人网上业务,绑定手机号码和银行借记一类卡。

  3、提取时限和额度:在还贷满12个月后提取,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时间应与上次住房消费提取时间间隔一年。提取人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提取总额不超过此笔贷款上次提取月至本次提取月期间实际还贷金额。贷款结清的,应在结清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提取手续。

  4、若档案登记信息中剩余本金、月还款额、婚姻关系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供相关材料至柜面变更档案。

  5、缴存人家庭有两笔商业购房贷款,选定其中一笔住房贷款办理建档提取。

  6、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借款合同所载明购房地址、幢室号等要素应一致。

  7、宜昌区域外的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均参照此办事指南办理。

  四、办理渠道

  2、线下办理:各营业部柜面办理。

  五、所需材料(均为原件)

  (一)建立档案登记所需材料

  1、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

  2、提取人还贷银行储蓄卡。

  3、结婚证或单身声明(现场签署),能联网查询的不需提供。

  4、缴存地家庭现有住房查询结果(能联网查询的不需提供,不能联网查询的,需提供当地不动产部门出具的打印查询结果)。

   5、借款合同(第一次偿还商业贷款建档提取的另需提供借款借据、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契税发票)。

  6、还款凭证(按期还款的,提供银行盖章的银行贷款中心提供的最近3个月贷款还贷明细,申请提取金额大于最近3个月平均还贷额计算额度的,可提供上次提取月至本次提取月期间银行贷款中心提供的还款明细原件;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贷款的,需提供银行还款凭证,银行还款明细中有提前还款记录的不需提供。银行还款明细账中应包含贷款帐号、剩余本金及按月还款明细)。

  

1、购买所在市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

2、主贷人及配偶无其他公积金贷款债务和冲还贷业务;

3、所办理贷款业务的银行有冲还贷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