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2006)》的相关规定,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房开企业借入的开发贷属于专门借款,在开发项目竣工前发生的,应该按上述规定计入开发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