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审理申请人王江涛与被申请人孙伟、孙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申请人王江涛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孙伟、孙永林银行存款73000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王江涛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江涛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孙伟、孙永林的银行存款73000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750元,由申请人王江涛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