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委托贷款

贷款借入方做正常借款的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长短期借款


贷款借出方

委托贷款的本金,在资产负债表上应根据其借款期限,分别在“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

按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应计利息,如果按合同、协议约定应分期付息且付息周期小于或等于一年的,应在“应收利息”项目中列示;属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应列示于与对应的委托贷款本金相同的项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