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女方属于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人,那么其签字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在双方离婚后,该笔贷款应该认定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外债,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

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也就是说,既然女方已经签字,那么银行方面是有权向双方追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