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因此,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形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根据文件规定,纳税人购入贷款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