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公司经营范围:

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销售:水果、日用杂品、办公用品。

经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软硬件设备租赁。

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国内贸易等。

《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金融服务公司经营范围如下:


  (一)信贷、理财等金融产品咨询。


  (二)客户财务顾问、管理咨询、企业商务代理等商务服务。


  (三)保险附属服务,如咨询、精算、风险评估服务。


  (四)与银行合作为商家、客户提供商品消费团购、分期等服务。


  (五)为金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产品营销、网点辅助建设运营、贷前营销、贷后资产管理、不良资产催收等业务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及业务外包服务。


  (六)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前提下,提供和传送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和相关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