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担保1般都是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担保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担保人清偿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第108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当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实行期届满没有实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实行债务,也能够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当保证责任。

第210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背约金、侵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当责任。

第3101条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