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贷款是指正常缴存职工购买自住普通住房时,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由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补足而形成的一种个人住房贷款品种。借款人的贷款由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两部分组成。


一、贷款对象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可以申请组合贷款。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应为同一人,申请组合贷款时不存在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四)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


(五)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所需资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


2.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3.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收入证明;


4.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征信报告;


5.购房首付款证明;


6.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7.办理异地贷款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组合贷款申请,由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进行审查。


(二)贷前调查


受委托银行应对借款人贷款用途、贷款资料、抵押物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将资料退还给借款人。


(三)面谈和面签


对符合组合贷款条件的,由受委托银行经办人员指导借款人填写组合贷款相关资料,并签订《西安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贷款审批


组合贷款资料齐全后,分别按照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各自的审批流程进行贷款审批。


(五)抵押登记


组合贷款审批结束后,抵押权人凭相关资料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六)贷款发放


抵押权人出具《办结通知书》,受委托银行收到组合贷款资料后,向公积金中心提交公积金贷款放款申请,公积金中心向受委托银行划拨公积金贷款资金,受委托银行将组合贷款资金(公积金贷款资金+商业贷款资金)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账户同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