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是不是必须房贷还完才能拿回来?关于按揭贷款的三大误区。

贷款买房是很多人买房的方式,毕竟难以全款买房特别是在房价比较高的城市,贷款买房更是很多人以按揭贷款的方式实现买房的愿望。但是因为大家对按揭贷款的一些情况并不是完全了解,对按揭贷款存在一些误区,主要有三个:

第一个误区,发放完住房按揭贷款在房产证办理下来之前,事实上住房并没有抵押在银行,而是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阶段性担保

有朋友说,在购房签订合同并办理了住房按揭贷款以后,房地产公司只给购房者发放土地使用证、房屋购买合同、银行按揭贷款合同等证件。因为房产证已经抵押给了银行。

实际上,我们都知道,从买房到办理贷款再到正式交房后,仍然有一段时间才能拿到房产证,在这个阶段贷款银行是没有房产证可以抵押的,事实上开发商承担了这一阶段贷款的担保责任。

有人可能以为房地产开发商为购房的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是潜规则,实际上不是,而是买房人做银行按揭贷款所必须的前提条件。

住房按揭贷款是指在住房还没有交付使用时进行的贷款,本质上是以未来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做抵押,在住房交付使用并办理完产权证前,银行的按揭贷款处于没有抵押物的状态,银行必然要求开发商作为住房的开发者承担阶段性的担保责任。

所以,在房产证还没有办理下来之前,住房按揭贷款事实上是存在贷款银行、买房贷款人和开发商三者的关系,而不仅仅是贷款银行和买房贷款人的关系。

在购买住房者的贷款发放以后、住房产权证办理完并办理抵押手续的这段时间,开发商承担着阶段性担保风险,只有在房产主办理下来以后再办理了房产抵押手续才能结束。在这个阶段,如果购房者不能及时偿还贷款或者无力偿还贷款,开发商就有责任和义务代为偿还贷款。

这个阶段具体时间长短不定,有的可能2—3年,时间久的可能要3—4年。

第二个误区,住房按揭贷款和住房抵押贷款一样,并不是将房产证抵押在银行,而是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的抵押登记手续

很多人都认为,住房按揭贷款和住房抵押贷款就是将房产证抵押在银行,房产证就有办理贷款的银行保管,直到贷款收回才能解除抵押拿回房产证。

客观地说,以前银行在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和房产抵押贷款时,确实在办理完贷款抵押登记手续以后,由银行保管房产证。但后来有了两大变革:

第一大变革是房产证已经变更为不动产证。以前我们买房一般都两证:房产证和国土证,房产信息和土地信息是分开的,这就是一般情况下人们所说的两证。在2015年3月,我国开始实行了不动产登记,不再颁发房产证和国土证而是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但我们仍然习惯于叫房产证。

第二大变革是抵押贷款银行不再保管房产证。按规定抵押后应该由业主保管房产证,银行保管他项证,在实际操作中,很多银行也将房产证一并保管!后来虽然有的城市抵押部门会收回房产证的原件,并出具抵押他项证给银行,等到还款的时候再解押退回原件。但大部分城市的抵押登记部门已经不再收取房产证原件,只是在原件备注栏标注该房产已于某某年月日抵押给某某银行,房产证原件退还给产权人,出具抵押他项证给银行。

因此,一些人说只有贷款完全偿还才能从银行拿回房产证是以前的做法,但现在基本上已经不需要将房产证放在银行。而且这里要明确的是,按揭贷款不是将房产证抵押在银行而是将房子的他项权利抵押给银行,是房产抵押贷款而不是房产证抵押贷款。但是在贷款偿还完之前,出卖、转让等都要受到影响。

第三大误区,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将房产证交给对方进行抵押有效吗?这个问题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

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影视剧和民间借贷中,以住房抵押的贷款方式就是将房产证交给对方,并以为只要不还款住房就成了对方的。但事实上并不是这样。

根据相关规定,住房的权属是以住房在谁的名下为前提,与房产证在谁手里并没有什么关系。更重要的是,仅仅是有房产证和借据并不能办理房产的过户和权属的变更。

当然,以前个别地方住房产权管理并不严格,会发生一些债权人拿着债务人的房产证就办理了过户的情况,但是非常少而且也不合规,现在基本上已经不能办理了。

关于民间借贷中以房产证抵押贷款融资的情形,要明确以下几点:

一是必须明确的是,房产抵押是以在房产管理部门抵押登记为前提。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把房子抵押给了别人或者银行,实际上只是把房子的他项权利抵押给了别人。只有办理了住房抵押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即使对方违约也不能直接办理房产过户。

二是必须明确的是,并不是房产证在谁手里就代表房子是谁的,以房产证抵押的贷款虽然你有房产证但并不代表你有处置权,你既不能对住房进行拍卖,也无法将住房过户到你的名下。

三是必须明确的人,即使房产证在你手里,并代表你真的拥有了房产,产权人可以通过办理挂失、再办理新的房产证的方式,甚至还可以以新的房产证将住房交易卖掉,让原来的房产证成为废纸。如果房产所有人以,那么,你所持有的房产证就完全失去了意义。(麒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