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果有借款(短期和长期两种),根据借款协议,需要分期或者一次性支付利息。如果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息或者是分期后付利息的,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权责发生制的规定,企业需要在当期期末计提应属于本期支付但本期尚未支付的利息。举例说明:a公司2014年1月1日向银行借款人民币12万元,期限为18个月,月利率为0.1%,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和利息。其2014年1月-2015年6月就该分18个月计提利息,每个月应支付利息为120000*1.0/1000=120元计提利息财务处理为:借:财务费用-借款利息120贷:预提费用-借款利息120一、如是按月支付利息:借:财务费用贷;银行存款如到期或以后月份才支付利息:借:财务费用贷:应付利息实际支付时:借:应付利息贷:银行存款二、如借款是用于购置固定资产,上述"财务费用"改为"在建工程"(需要安装)或"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但固定资产使用后发生的利息仍列入"财务费用"。其费用要体现"配比性原则"。如果企业平时预提借款利息的会计分录:借:财务费用---利息贷:应付利息到期归还借款本息时的会计分录:借: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本金应付利息利息贷:银行存款本金+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