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字。 支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此外,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黑墨水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支票成为有效票据。支票可以补记的事项有: (1)票据金额。因为确定的金额是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之一,如果支票上没有记载金额,支票就无效,所以,支票在使用之前,必须载明金额。对于已经由出票人签章但未载明金额的支票,经出票人授权,可以由他人进行补充记载,在支票上填明支票的金额,从而完成出票的行为。如果支票的金额没有补记,该支票不得使用,否则,即为无效票据。 (2)收款人名称。如果支票上没有记载收款人的名称,那么,经出票人授权,他人可以将收款人名称在支票上进行补充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