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需要向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办理承兑汇票、信用证、授信、保函和提供担保等信贷业务的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和其他借款人,均须向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注册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各城市中心支行或所属县支行申请领取贷款卡。

在11月24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取消贷款卡发放核准后,自2014年12月5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停止办理贷款卡发放和年审工作,也意味着贷款卡正式退出了历史的舞台。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人民银行各城市中心支行及所属支行是贷款卡管理机关,负责发卡、延续和各项监督管理。贷款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发给借款人或担保人用于企业征信系统的磁条卡,是借款人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资格证明。

扩展资料:

公司基本资料:

1、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贷款卡

2、 近三年的年报、最近三个月财务报表,公司近六个月对公账单

3、 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据,近三个月水、电费单

4、 近六个月各项税单,已签约的购销合同(若有)

5、 企业名下资产证明

个人资料:

1、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

2、 房产证权利人及配偶身份证

3、 借款人、房产权利人户口本

4、 借款人、房产权利人结婚证

5、 个人资产证明,如房产、汽车、股票、债券等

6、 个人近六个月或一年的银行流水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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