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人非得要办贷款,一个明知自己没有担保能力的人硬要充当担保人,这种行为的背后动机和性质是什么? 按照法理来说,就是诈骗。 既然放贷者做的是无抵押、无质押的担保贷款,想必对可能出现此种情况早已了然在胸,而且有多种对策已经在前面等着借贷人和担保人。 用当年曾经风靡的一句话来形容,没点本事的敢留小平头。现实的解释就是,没点勾当的敢经营放贷。 想偷铁肯定是不行的,想办法还贷才是上策。 在这个问题的基础上,还必须警觉和防备另一种可能,那就是对担保人所设的一个利益陷阱。 一个毫无经济基础和经济能力的人,与某些组织或是个人合谋,假借需要贷款的名义,以利益承诺引诱他人上钩作为担保人,借贷手续成立以后,以借贷人无力偿还的理由,把担保人告上法庭,或是以其他手段逼迫担保人承担偿还责任。真要是如此情况的话,就真的可怜了担保人,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而被人诱入了陷阱,赔了大头,得不偿失,悔之晚矣。 凡是骗人者都是为了利益,而凡是被骗者,也都是贪图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