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合法程序流转; (二)企业依法注册,且年检合格; (三)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无拖欠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未与贷款行发生过经济纠纷; (四)农户须持有长丰县常住户籍,或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时不得超过60周岁; (五)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行在贷后风险管理时进行的监督检查; (七)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另外: 对认定为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行可优先办理。借款人必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所有权人。借款人用于抵押贷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产业,参加农业保险的。 (二)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50%; (三)用于农业生产机具、运输工具和生产设施配套; (四)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园、茶园、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且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或基础设施投入在30万元以上;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贷款额度:贷款行以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实际资金需求量和用于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具体金额由贷款行按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农业生产项目投入资金的50%,或抵押评估价值的40%,即抵押率最高不超过40%。 贷款期限:贷款行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期限确定贷款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中长期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含3年),且贷款合同到期日设定,原则上应早于承包经营期限的1年,并已经支付贷款到期日之前的土地流转金。 贷款利率:贷款行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业务时,应充分了解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利率规定,科学合理的确定每笔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利率,根据借款期限、风险状况等综合确定贷款利率,同时贷款行给予适当优惠。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操作程序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向贷款行申请抵押贷款,需提交下列资料: 1.农户 (1)其配偶须签注同意借款意见(含个人独资类型的农业企业); (2)借款申请书; (3)借款人身份、户籍和婚姻状况的证明; (4)地上附着物经营面积、品种及效益等情况说明; (5)租金支付期限证明材料; (6)投资人的投资证明材料;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长丰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鉴证书; (8)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9)县农委牵头组织的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出具的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