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发文:防止经营贷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

凤凰网房产讯3月26日,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近年来,个人经营性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等经营用途贷款在满足企业临时性周转性资金需求、提升企业持续运行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供了有力支持。但近期一些企业和个人违规将经营用途贷款投向房地产领域问题突出,影响房地产调控政策效果,挤占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信贷资源。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经营用途贷款“三查”,落实好各项授信审批要求,不得向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企业发放经营用途贷款。对企业成立时间或受让企业股权时间短于1年,以及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借款人,要进一步加强借款主体资质审核,对工商注册、企业经营、纳税情况等各类信息进行交叉验证,不得以企业证明材料代替实质性审核。二、加强信贷需求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经营用途贷款需求进行穿透式、实质性审核,要根据借款人实际经营需求合理确定授信总额,与企业年度经营收入、资金流水等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密切关注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不得因抵押充足而放松对真实贷款需求的审查。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对贷款金额较大的,要通过多种形式全方面了解企业情况,进一步加强审核。对通过互联网渠道发放的经营用途贷款,应满足互联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不得向资金流水与经营情况明显不匹配的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三、加强贷款期限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经营用途贷款期限管理,根据借款人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期限超过3年的经营用途贷款,要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统计台账,逐笔登记并定期进行核查,确保贷款期限与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资金收支规律相匹配,真正用于企业经营。四、加强贷款抵押物管理对使用房产抵押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抵押物估值管理,合理把握贷款抵押成数。重点审查房产交易完成后短期内申请经营用途贷款的融资需求合理性,对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审慎确定贷款抵押成数。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3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核查贷款使用情况并保存核查记录。五、加强贷中贷后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严格贷中贷后管理,落实资金受托支付要求,防范企业通过关联方规避受托支付要求。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预警,不得以已开展受托支付为由弱化贷后资金管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书面向借款人提示违规将信贷资金用于购房的法律风险和相关影响,在和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时应同时签订资金用途承诺函,明确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将立刻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网站公示、营业网点张贴公告等方式加强宣传教育。六、加强银行内部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理念,认真梳理经营用途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扎紧制度笼子,切实强化内部问责。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经营用途贷款的监测分析。要加强员工异常行为监控,严防内外勾结,对相关违法违规人员依法严格问责。七、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各类中介机构准入标准,建立合作机构“白名单”。对存在协助借款人套取经营用途贷款行为的中介机构,一律不得进行合作,并将相关机构名单报送地方有关管理部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合作类业务的监测统计,对与单家中介机构合作业务快速增长的情况要重点加强分析核查。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房抵经营贷等金融产品的咨询和服务,不得诱导购房人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资金;在提供新房、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应要求购房人书面承诺,购房资金不存在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等问题。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违规行为“黑名单”,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并定期披露。八、继续支持好实体经济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持续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保持小微企业信贷支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发挥经营用途贷款支持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九、强化协同监督检查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大对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畅通违规问题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共享并联合排查违规线索;要将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等相关问题作为各类检查的重要内容,依法严格问责,加强联合惩戒,将企业和个人违规挪用经营用途贷款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及时纳入征信系统。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联合开展一次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专项排查,于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排查工作,并加大对违规问题督促整改和处罚力度。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2021年3月26日

三部门联合排查经营贷违规入楼市 能否掐灭楼市过热这把火?

根据通知,三部门要求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联合开展一次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专项排查,在今年5月31日前完成排查工作,并加大对违规问题督促整改和处罚力度,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将立刻收回贷款,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这一轮严打经营贷进楼市的主要背景是什么?严打之下,前期部分地区火爆的楼市和高企的房价会很快降温吗?三部委在3月26日发布的《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中明确提到,近期一些企业和个人违规将经营用途贷款投向房地产领域问题突出,影响房地产调控政策效果,挤占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信贷资源。通知要求,对经营用途贷款需求进行穿透式、实质性审核,不得因抵押充足而放松对真实贷款需求的审查,不得向资金流水与经营情况明显不匹配的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同时要根据借款人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期限超过3年的经营用途贷款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资金真正用于企业经营。要合理把握贷款抵押成数,重点审查房产交易完成后短期内申请经营用途贷款的融资需求合理性。复旦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孙立坚认为,这一政策的出台进一步体现了房地产市场从紧从严的导向,和国家对于金融要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决心。孙立坚说:“这一轮政策的出台,反映了国家要确保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必须要做到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在两会以后,我们有很多新一轮的项目启动,需要金融服务,需要货币政策的支持。但是我们也看到,在这样一个时间窗口出现了这些资金,没有真正在企业或者消费这样一个实体经济领域中良性循环,而出现了资金第一轮进入到实体以后,成为企业的利润,成为消费者的收入后,他们在储蓄安排中又出现了脱实向虚的倾向。当然也不排除一些企业由于自己的盈利能力受到限制,出现了实体经济支持的钱在找监管的漏洞,挂羊头卖狗肉,又进入了虚拟经济领域。这次要确保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我们必须要能够让资金在实体经济的体系内循环,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背景。”2020年疫情暴发以来,为稳定经济发展,相关部门出台了系列金融优惠政策,为中小企业减负。然而有炒房人利用规则空间通过经营贷支付购房款,热点城市出现了比较明显的过热趋势,并且出现了“市场过热”、“违规资金”入市之间的恶性循环,加大了房地产金融风险。记者注意到,2021年初以来,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多地已经对违规挪用经营贷炒房的行为展开了“围堵”。北京银保监局近日通报,辖内银行对2020年下半年以来发放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等业务合规性开展自查,发现涉嫌违规流入北京房地产市场的个人经营性贷款金额约3.4亿元。广东相关部门排查发现辖内(不含深圳)银行机构涉嫌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问题贷款金额2.77亿元。广东银保监局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处处长王智介绍:“目前我们辖内(不含深圳)的银行机构已经完成了对去年四月份以来发放的经营性贷款的自查。从自查排查情况来看,目前全辖的银行业机构已经完成经营贷排查的网点4501个,排查经营贷金额5600多亿元,已经发现涉嫌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经营贷贷款金额2.77亿,涉及到920户。”对此,广东银保监局已要求相关银行和人员限期整改。王智说,目前,银行机构采取了终止额度、一次性全额结清、分期提前还款等整改措施,并对存在违规问题的员工开展了警示告诫、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问责。王智表示:“针对查实的违规行为,我们要严肃、依法依规的采取行政处罚;针对这些违规行为所涉及的贷款,我们也是要求银行要限期整改,对涉及的内部从业人员,要严肃问责。”对触碰“红线”的人和机构,通知明确,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将立刻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就在本月18日,深圳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通报经营贷专项核查结果显示:已提前收回21笔、5180万元涉嫌违规贷款,处罚违规机构4家,处罚问责违规责任人14人次,处罚金额合计575万元。深圳市银保监局副局长陈飞鸿介绍说,目前深圳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专项排查工作已全面展开。陈飞鸿表示:“深圳市银保监局第一时间会同深圳市住建局和人民银行深圳中支成立三部门联动机制,组织全市银行全面开展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专项排查行动。下一步,将积极协同相关部门打好房地产金融风险防控‘持久战’、用好‘组合拳’,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为什么银行要限制贷款流行房地产行业,与什么规定有关?

俗话说得好:“有钱好办事,没钱寸步难行”。虽然听着有点粗俗,但从古到今,这句话都得到了绝大多数的认同。没钱很难成事,特别是想做大事,钱是非常必要的。而作为大事来说,在国内大部分家庭,买房就是人生的头等大事,有些家庭甚至把买房排在结婚生子前面。买房需要什么?毫无疑问,那就是钱,很多的钱。要知道,现在国内的房价已经涨了了10000元每平米,而在一二线城市,甚至已经突破五六万元每平米,没钱,想买房,想都不要想。而作为开发商来说,拿地建房又是头等大事,土地有多贵我不说大家也都知道,甚至很多人认为地价是高房价的罪魁祸首。拿地建房需要的是什么,还是钱,对于开发商来说,这个数字可以用数以亿计来形容。钱从哪里来?不管是建房的,还是买房的,根本就没有那么多钱,大部分家庭买房都是靠的贷款。开发商也一样,都是依靠银行贷款拿地建房的。可以毫不客气地讲,没有银行贷款,房价不可能涨到这么高,一来房企根本拿不出这么多钱建房,二来老百姓也根本买不起房。现在,房价已经高到绝大多数人买不起的地步,党媒也多次痛斥了高房价的危害:“不走炒房拉动经济老路”、“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不再盲目迷信房地产的支柱作用”、“高房价问题继续解决”。国家也不断加强了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早在去年8月底,央行和住建部召集相关房企召开了座谈会,明确了房地产融资的三条红线,市场上超过80%的地产开发商都要被殃及,融资难将变成一大难题。2020年9月28日,监管部门要求银行系统控制房贷规模,将涉房贷款的占比降到30%以下,可以理解为开发商的贷款加上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不能超过30%。先严控房企的负债,限制房企的融资,再从源头上压缩房企的资金,还要压缩个人住房贷款,真正做到了有的放矢。而新年开始,央行又放出了“大招”,发出了“限贷令”。2021年1月1日起,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正式实施。将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分档设定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其针对的主要是中资银行,要求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及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贷款占比不得高于监管部门确定的上限。如工行、建行、中行、农行、交行、邮政储蓄这六大行,上限分别达到40%和32.5%,而像招商银行、浦发银行等中等银行,上限分别为27.5%和20%,而对于一些小型银行,上限更低。通知还要求,保证居民住房贷款占比基本稳定,居民住房贷款增速要逐渐向整体贷款增速收敛,以后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可能会加速收紧。那么,限制居民住房贷款增速对楼市调控作用明显吗?据相关机构预测,如果今年居民住房贷款增速比去年下降一个百分点,也就是从16%降到15%,那么住房销售额增速则从10%下降到8.5%,销售额下降趋势将相当明显。这也是央行放出大招的意图,通过限制个人房贷占比,限制房企融资渠道,把资本逐渐从房地产市场中转移出来,才能抑制住房地产市场的火热势头。房地产融资“三条红线”针对的是房企的贷款需求,而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及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贷款占比的“双限”针对的则是金融体系的贷款供给。一边限制房企融资,一边压缩贷款供给。在未来比较长一段时间,很多开发商或将陷入融资难和为了降负债不得不降价促销的两难境地,而对个人住房贷款的限制,会让高杠杆炒房行为变得越来越难,“房住不炒”将不再是“口号”,而在大部分城市房产已经过剩的情况下,或将引发新一轮的“促销潮”,房地产的冬天似乎真的要来了。

(急等答案!)对商业银行发放建筑企业(非房地产业)流动资金贷款有限制性规定吗?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的通知   现将《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随文印发,自1985年起实行。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贯彻执行。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了保证建筑业有关企业单位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促进加强经营,缩短工期,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贷款对象。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地位,并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开立帐户的下列企业单位,都可以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一、国营建筑企业、包括建筑安装公司、住宅公司、市政公司和房修公司以及为建筑施工服务的加工生产企业;   二、城镇以上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   三、专门供应基本建设材料的供销企业;   四、地质部门的物资供销机构和附属修配厂;   五、为基本建设服务的勘察设计单位;   六、农村房屋建材供应公司;   七、城市综合开发公司;   八、工程承包公司。   第二条 贷款种类和用途如下:   一、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国营和城镇以上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以及为建筑施工服务的加工生产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   二、工程结算贷款:对竣工后结算的工程,用于在建工程占用的资金。   三、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用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等开发建设所需的周转资金。   四、基建材料供销企业贷款:用于专门供应基建材料的供销企业、农房建材供应公司等所需要的流动资金。   五、其他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工程承包公司、地质部门的物资供销机构和附属修配厂以及为基本建设服务的勘察设计单位等需要的流动资金。   第三条 申请贷款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   二、必须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三、必须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制度;   四、贷款用途正当,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五、确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必要时须有经济法人担保。   第四条 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手续:   一、企业应根据施工生产需要,加速资金周转的原则,在挖掘企业资金潜力的基础上,于年度开始前, 编送年度贷款计划(附参考格式一),由建设银行核定年度计划贷款额。年度中途,企业施工生产任务和结算方式如果发生较大变化,可以申请调整年度贷款计划。   二、企业年度贷款计划编送程序和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简称各分行)规定。   三、 企业和开立账户的建设银行(简称开户行)要签订借款合同(附参考格式二),订明双方的经济权责。   四、企业可以根据需要一次或分次(按季、月)将贷款转入存款户。企业资金有多余时,可以随时归还多余的贷款。   五、企业资金如果临时不敷周转,可以申请追加贷款。超过年度计划贷款额的部分,为超计划贷款,加计利息。   第五条 工程结算贷款,根据在建工程需要占用的资金核定贷款额,具体支用手续,比照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手续办理。每一项目的贷款额,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相应的存款额。   第六条 基建材料供销企业贷款手续,比照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手续办理。   第七条 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手续。企业应按项目或小区提出贷款申请。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管理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必须具备开发和建设条件;必须经济效益好,有归还贷款的能力。贷款数额,应按需要扣除有关来源后的不足额计算。 建设银行应在国家信贷计划或贷款指标范围内审查发放。贷款申请经审查同意后,企业和建设银行要签订贷款合同,订明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归还等事项,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八条 其他流动资金贷款手续。 企业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周转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比照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手续办理。企业单位临时或一次性的流动资金贷款,可以逐笔向开户行申请,经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签订贷款合同;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企业单位必须按期归还贷款。   第九条 企业单位和建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违约的一方负责赔偿。   第十条 贷款利息。各种贷款的利率,除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为月息4.2‰外,其余一律为月息3.6‰。超计划贷款,按月息6‰计息。逾期贷款,加计利息20%;挪用贷款,罚息50%。   贷款利息,每季结算一次。   第十一条 企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流动资金管理责任制,管好用好贷款资金。企业单位应当按期向开户行提送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和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 建设银行要和企业单位密切协作,根据满足企业单位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促进加强经营管理的原则,加强调查研究,做好贷款的全面管理工作,发挥银行信贷服务和监督的作用。   建设银行要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时,借款企业单位对建设银行调阅有关文件、账册、凭证和报表, 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情况,要给予便利。   第十三条 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督促改进无效的,开户行可以不予贷款或收回部分以至全部贷款:   一、挪用贷款资金;   二、购储非本企业单位需用的物资;   三、违反结算纪律;   四、盲目储备,造成积压;   五、经营管理不善,损失浪费严重。   以上第一、二两项占用的贷款,按挪用贷款加计罚息。   第十四条 企业单位对应当归还的贷款本息延不清偿,经催收仍不偿还时,开户行可以直接从企业单位的存款账户中扣收。   第十五条 企业单位对于建设银行有关贷款处理事项,如有异议,可以向开户行或上级行提出,要求复议;有关行必须及时答复。如有玩忽职责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贷款办法,由建设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建设银行各分行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房产证抵押贷款还要提供另外的住房证明,是怎么回事?

朋友要你的房产证给他证明----------我推测可能是走过场,银行手续需要

严防经营贷流入楼市 监管部门再出手

北京银保监局针对经营贷违规流入楼市再次出手!北京银保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2月10日发布《关于加强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防范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强调,监管部门将结合监管大数据进一步加强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力度,对因信贷管理不审慎导致的个人经营性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情况,将从严从重查处。来源:北京银保监局网站这是近段时间北京银保监局第二次发文严查个人信贷资金违规流向房地产领域。1月30日,北京银保监局发文要求各行对2020年下半年以来新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合规性开展全面自查,重点排查是否存在由于授信审批不审慎、受托支付管理不到位、贷后管理不尽职等情形导致消费贷、经营贷资金被违规用于支付购房款等问题。提出五方面要求为防范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被挪用于房地产市场,《通知》提出了五方面要求。一是严格实施贷前调查。加强客户资质和信用状况审核,关注客户获得经营性贷款借款人资格的时间,审慎发放仅以企业实际控制人身份申请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关注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必要时要求借款人提供纳税信息,不得简单以抵押物价值评估代替借款人收入审查。审慎向近期申请过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或购买住房的客户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科学合理设定授信期限、额度及还款方式。二是切实加强支付管理。严格执行受托支付制度,对借款人受托支付对象的资质和背景情况予以关注,防止信贷资金转入与借款人经营活动无关的账户。三是尽职落实贷后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跟踪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关注借款人经营及变化情况。出现借款人退出公司经营,或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失去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等情况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四是完善合同约束机制。签订个人经营性贷款合同时,应设定针对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等各类不诚信行为的约束性或惩罚性条款,并充分提示借款人。五是审慎开展第三方合作。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合作贷款业务的合规管理力度,如审核发现为借款人违规获得个人经营性贷款提供“过桥”资金、以“空壳公司”包装借款人资质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应立刻终止业务合作,并将相关线索上报监管部门。多地重拳出击记者了解到,在多项中小微企业优惠贷款政策出台后,经营贷款利率与按揭贷款利率出现明显“倒挂”,用经营贷置换按揭贷的套利空间随之产生,相关中介公司甚至对购买壳公司等服务明码标价。对此现象,近期各地监管部门重拳出击,严查此类行为。广东银保监局2月9日表示,该局多措并举严肃查处经营贷、消费贷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行为。一是快速开展自查。二是专门下发通知组织全面风险排查。在全面摸排情况的基础上,下发《关于组织辖内银行机构开展经营性贷款、个人消费贷款风险排查的通知》,要求辖内银行机构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围绕授信调查、授信审查审批、授信后管理、第三方机构业务合作等各个环节开展全方位风险排查,针对此次排查发现的问题立查立改、严肃问责,并举一反三,深入剖析问题成因,及时完善制度流程,确保信贷业务各个流程环节均严格遵循内控制度要求,把风险防控各项制度落实到位。三是迅速组织现场调查。上海银保监局1月29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信贷资金用途管理,强化用途警示。防止消费类贷款、经营性贷款等信贷资金违规挪用于房地产领域。完善信贷资金用途监测与拦截机制。严格房产中介机构业务合作管理。实施业务合作准入和名单制管理,建立贷后质量监测及中介退出机制。对发现存在为购房者提供首付款支持、联合“包装公司”协助伪造贷款资质和收入证明等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立即终止合作,并将其列入黑名单,报送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事实上,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楼市一直是监管部门紧盯的重点,今年以来,已有多家银行因这一案由领罚。例如,银保监会网站今年1月披露的罚单显示,厦门银行因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被挪用流向房地产领域被厦门银保监局罚款20万元;西安银行因个人经营性贷款用途管控不严,资金流入房地产领域被陕西银保监局罚款32万元;浙江稠州银行嘉兴分行因信贷管理不审慎,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房被嘉兴银保监分局罚款30万元。

严查!央行下发通知:摸底线上消费贷款流入楼市

7月28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央行近日向各大银行下发调研通知,摸底线上消费贷款流入楼市情况。一位资深银行业内人士表示,该统治由调查统计部门发出,意在摸底统计线上消费贷款规模,包括与蚂蚁集团旗下花呗、借呗两款产品的联合贷款规模、信用卡贷款及互联网贷款等。“(央行通知)不是为了出台新的监管规定,而是要摸清楚线上消费贷款有多少流入楼市。”上述人士表示。仍严查资金违规流入楼市“(央行通知)不是为了出台新的监管规定,而是要摸清楚线上消费贷款有多少流入楼市。”上述人士表示。7月28日,多位银行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透露,已经收到一份来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线上联合消费贷款调查的紧急通知》。此次《通知》显示,暂未对联合贷款的规模以及比例作出限定,目前只是向各银行统计消费类联合贷款业务的相关信息。为央行要求各银行上报的统计数据,包括线上联合消费贷款规模、线上联合消费贷款加权平均利率,特别区分了蚂蚁花呗和蚂蚁借呗合作的消费贷款余额、不良率、以及平均利率和不良率、信用卡透支的不良率等。此前,监管机构已连续采取多项措施严管资金违规流入楼市。今年4月以来,深圳等地也在紧急摸查房抵经营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情况,包括今年以来新发放的房抵经营贷(含借款人为企业或个人),包括贷前、贷中、贷后等情况。一位深圳大行人士表示,监管数月前已经入场检查房抵经营贷流入楼市,“检查新发放的所有贷款。用了跨行资金流向核查,甚至穿透了三次,手段很严格。”刚刚过去的7月24日,房地产工作座谈会继续强调“房主不炒”的定位,并指出“要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稳住存量、严控增量,防止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此前,银保监会刚刚发布互联网贷款新规。7月17日,银保监会正式公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要求,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线上消费贷款规模有多大问题在于,对于线上消费贷款(互联网贷款)规模到底有多大,一直未有确切的统计数据,市场只能大约统计规模在万亿元以上。概因央行、银保监会的传统统计口径不包括此项。“监管还是要穿透去看线上消费贷的最终流向。”上述业内人士说。21世纪经济报道曾拆解互联网贷款信贷聚合模式,在互联网贷款产业链上,当前流行的玩法是“信贷聚合模式”,即助贷或联合贷款,由蚂蚁金服、平安普惠、度小满金融、微众银行或新网银行等金融科技机构牵头或撮合,引入大数据风控、担保增信、银行等资金方。根据银保监会的互联网贷款新规,互联网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房产。具体要求是,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房产、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此外,新规怼互联网贷款统计提出要求,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建立数据统计与监测机制,并可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等因素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严守风险底线。

严防经营贷流入房地产领域 三部门:建立中介违规“黑名单”

《通知》从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加强信贷需求审核、加强贷款期限管理、加强贷款抵押物管理、加强贷中贷后管理、加强银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强化审慎合规经营,严防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经营用途贷款“三查”,落实好各项授信审批要求,不得向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企业发放经营用途贷款。对企业成立时间或受让企业股权时间短于1年,以及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借款人,要进一步加强借款主体资质审核,对工商注册、企业经营、纳税情况等各类信息进行交叉验证,不得以企业证明材料代替实质性审核。加强信贷需求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经营用途贷款需求进行穿透式、实质性审核,要根据借款人实际经营需求合理确定授信总额,与企业年度经营收入、资金流水等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密切关注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不得因抵押充足而放松对真实贷款需求的审查。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对贷款金额较大的,要通过多种形式全方面了解企业情况,进一步加强审核。对通过互联网渠道发放的经营用途贷款,应满足互联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不得向资金流水与经营情况明显不匹配的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加强贷款期限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经营用途贷款期限管理,根据借款人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期限超过3年的经营用途贷款,要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统计台账,逐笔登记并定期进行核查,确保贷款期限与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资金收支规律相匹配,真正用于企业经营。加强贷款抵押物管理对使用房产抵押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抵押物估值管理,合理把握贷款抵押成数。重点审查房产交易完成后短期内申请经营用途贷款的融资需求合理性,对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审慎确定贷款抵押成数。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3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核查贷款使用情况并保存核查记录。加强贷中贷后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严格贷中贷后管理,落实资金受托支付要求,防范企业通过关联方规避受托支付要求。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预警,不得以已开展受托支付为由弱化贷后资金管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书面向借款人提示违规将信贷资金用于购房的法律风险和相关影响,在和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时应同时签订资金用途承诺函,明确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将立刻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网站公示、营业网点张贴公告等方式加强宣传教育。加强银行内部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理念,认真梳理经营用途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扎紧制度笼子,切实强化内部问责。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经营用途贷款的监测分析。要加强员工异常行为监控,严防内外勾结,对相关违法违规人员依法严格问责。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各类中介机构准入标准,建立合作机构“白名单”。对存在协助借款人套取经营用途贷款行为的中介机构,一律不得进行合作,并将相关机构名单报送地方有关管理部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合作类业务的监测统计,对与单家中介机构合作业务快速增长的情况要重点加强分析核查。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房抵经营贷等金融产品的咨询和服务,不得诱导购房人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资金;在提供新房、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应要求购房人书面承诺,购房资金不存在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等问题。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违规行为“黑名单”,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并定期披露。继续支持好实体经济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持续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保持小微企业信贷支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发挥经营用途贷款支持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强化协同监督检查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大对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畅通违规问题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共享并联合排查违规线索;要将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等相关问题作为各类检查的重要内容,依法严格问责,加强联合惩戒,将企业和个人违规挪用经营用途贷款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及时纳入征信系统。

严控经营性贷款资金违规入房地产市场

经营性贷款余额上升好吗?好。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实体经济的冲击,金融业加大力度对企业提供贷款支持。这是经营性贷款资金余额上升的重要原因。可细细再想,经营性贷款余额上升如此之多,资金都投向实体企业了吗?恐怕并非如此。在增加逾2万亿元的数字背后,不少经营性贷款资金已经悄然流入房地产市场。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实体经济的冲击,银行业加大了减费让利的力度。当前针对企业的经营性贷款利率持续走低,甚至低于个人房贷利率。于是乎,不少人动起了利用经营性贷款购房的歪脑筋。去年,一些专门为购房者办理经营性贷款的市场组织在各地涌现,不少房产中介甚至能帮助购房者操作办理经营性贷款购房。某些银行机构也乐见经营性贷款流入楼市。曾有银行信贷员坦言,贷款给购房者不仅安全而且高效省心。如果将资金投放给生产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贷后管理费时费力,甚至晚上睡觉都担心小微企业主还不上钱。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我国个人住房贷款余额34.44万亿元,同比增长14.6%。为防范金融风险,央行和银保监会已经发布通知,对银行涉房类贷款占比做出限制,其中对几家国有银行房地产贷款占比红线划定为最高不能超40%。在此背景下,防止经营性贷款资金进入楼市尤显重要。对于监管部门来说,要警惕经营性贷款资金进入楼市这一现象,要进一步勒紧执法缰绳、扎好监管篱笆。目前已有上海和北京两地银保监局发出通知,表示将聚焦个人住房信贷管理问题,严防经营性贷款等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未来需要更多的地方监管部门对资金“变脸”进入楼市予以重视,对该类违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谁经营贷违规流入楼市,是谁在为经营贷进入楼市打开方便之门?

自2020年以来,经营贷款非法流入房地产市场的现象一直在增加。在上海,广州,深圳等地,“过桥融资,全额购房,贷款,还清桥梁融资”,一些银行,基金中介,房地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可谓“广泛的。”在广东,深圳,上海等地的监管机构公布了个人经营性贷款非法进入房地产市场的调查结果后,北京的调查结果发布了,北京市银保局对4家银行处以罚款程序北京银保局:该行自查个人业务约3.4亿元涉嫌违反房地产法规进入市场的贷款。自2021年以来,在许多热门城市发起了一场“围剿”运动,以打击非法挪用经营贷款和房地产投机活动。北京和杭州等城市已经明确表示,将严格防止商业贷款流入房地产市场。上海,广州和深圳等城市加大了对挪用商业贷款的调查和处罚力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广东省银监局发布的数据,经调查,截至3月16日,广东省(不含深圳)辖区内的银行机构涉嫌违法。流入房地产市场,贷款额分别为2.77亿元和9.2亿元。深圳市银监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央支行于3月18日通报了营业贷款专项核查结果:提前追回涉嫌违规贷款21笔,金额5180万元。 依法惩处了4家违规机构,处罚了违法者14人,共处罚金575万元。上海市银保监督局表示,上海地区135家商业银行已经完成了个人住房信贷管理专项自查,存在违反贷款资金使用的行为,部分个人消费贷款和商业贷款资金存在违规行为。流入房地产市场。在已发现的违规行为中,房地产中介机构,小额信贷公司和其他“一揽子计划”增加了相当一部分贷款。涉嫌违规行为包括通过中介机构更换贷款,以通过桥梁垫付资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多次转让后用于购房定金的挪用个人商业贷款等。目前,市场上有大量的资金中介机构。他们通过微信群,管家,自助媒体,小额贷款公司,财富管理公司,咨询公司等连接银行资金并开展业务,其中大多数没有固定的办公空间。银行没有严格审查经营贷款借款人的资格,也没有彻底检查贷款资金的流向。李玉佳说,这也宽容了基金中介机构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使房地产投机者可以轻松获得低成本资金。贷款环节是否混乱取决于银行是否有动机加强审查,以及是否还想在房地产市场套利。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刘明宇建议,金融资源的分配应尽可能以市场为导向,避免在不同层次的金融集团之间形成金融资源的套利空间。 。同时加强监督,一旦发现,将永远无法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