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提出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事实上就是民间借贷的一种,这种私募债不通过公开债券市场发行,而是限定在特定人的范围内,风险可控,历来都是发达 国家企业融资的重要形式。和近年来热得发烫的私募股权基金是一回事,只不过一个是私募股权融资,一个是私募债券融资。

在我国债券市场整体发展落后的情况下,私募债权的发展也大大落后于私募股权。从民间私募的角度看,虽然目前法律上的空白给他们提供了生存的灰色空间,但 “名不正、言不顺”的问题不仅始终都是一个困扰,而且也对私募的发展构成了相当不确定的政策法律风险。中国证监会顺应中国金融改革的趋势,提出已经形成了 私募债的制度框架,并将出台管理办法,这是对现实中已经存在的企业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获得资金的承认,这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当然,对于私募债这样全新的事物,在发展之初制订办法对其进行规范,帮助其健康发展也是制度建设的应有之义。对我国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规范而言,首先应该以 开放的态度,改变以前种种的对私募不正确、甚至歧视的看法,规范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其发展,而不是限制。同时,应该借鉴世界各国的立法例,厘清合法的私募债 和非法集资的界限,明确限制私募发行的募集对象、募集人数、募集金额和流动性等。使得私募债的参与者是具有一定风险能力承担的人。这个问题任重道远,唯有 边规范边发展,我国的私募发行才有前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