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等资源,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对乡村民宿投资建设、改造升级可给予资金补贴或提供贴息贷款,对返乡进行民宿开发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乡村民宿发展迎来重要利好。

围绕主要目标,《意见》明确五项重点任务,包括:完善规划布局,优化资源开发;丰富文化内涵,加强产品建设;引导规范发展,加强品牌引领;创新经营模式,带动增收致富;加强宣传推广,引导合理消费。

《意见》提出,将乡村民宿发展纳入各地旅游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以乡村民宿开发为纽带,开展多元业态经营,拓展共享农业、手工制造、特色文化体验、农副产品加工、电商物流等综合业态,打造乡村旅游综合体,有效发挥带动效应。

经营模式上,《意见》提出,积极吸引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企业、能人创客等多元投资经营主体参与乡村民宿建设。鼓励农户和返乡人员开发利用自有房屋自主经营乡村民宿。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注册公司、组建合作社、村民入股等方式整村连片发展乡村民宿。鼓励城镇居民等通过租赁产权明晰的闲置宅基地房屋、合作经营等方式开展乡村民宿经营。

保障用地用房方面,《意见》提出,鼓励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等资源。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营、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乡村民宿。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示范中,整合资源推动创建一批民宿集中村、乡村旅游目的地等盘活利用样板。

完善支持政策方面,《意见》提出,鼓励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引导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拓展乡村民宿经营主体融资渠道,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探索通过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信用贷款等形式支持乡村民宿建设和经营,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降低融资条件和门槛。

此外,调动农民群众等参与乡村民宿发展的积极性,对乡村民宿投资建设、改造升级可给予资金补贴或提供贴息贷款,对评定等级的乡村民宿可给予资金奖励,对返乡进行民宿开发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