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待民间借贷的问题上,仅仅界定合法民间借贷的用途是完全不够的,要使中国民间借贷合法化、阳光化,同时也得让它独立化、利率市场化。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在这个通知中,最高法院再次明确维护合法民间信贷。

近年来尤其是从去年以来,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政府权威部门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这一系列的文件都想要从根本上厘清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之间的界限,不过直至目前这个具体的界定标准还是不能完美的得到制定以及执行。

本次最高法的《通知》结合之前最高法院下发的一个要求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通知,在民间借贷的具体用途上对借贷问题作了区分,民间借贷的用途是为了个人挥霍,或者是传销性质的,或者就是单纯资本运作,还是为了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成为界定非法集资和正规民间借贷的标准。

凡是用于个人挥霍、搞传销的以及纯粹资本炒作的,这些借贷被归之于非法集资,在通知中明确指出不在受保护的合法民间借贷范围之中。

  不过不得不指出的就是,这条标准还是不能对这个问题予以完美的解决。民间借贷自古就有,不过那些一般都是指邻里亲戚之间为了生活私用而相互借贷,这些借贷金额一般都不大,对整个经济影响也不会太大,所以这些民间借贷也根本没有必要列入金融监管的范围之内。所应该重点关注的其实是那些大规模的,资金额度很大能够对我国经济市场产生一定影响的,针对企业或者是资本运作集团的民间借贷。按照近年来下发的大量政府文件,政府虽然逐渐承认民间借贷有着一定的合法性,但基本上还是准备收编民间信贷的借贷两方,一方面由政府牵头收编游资组成小微金融机构,另一方面则是设法贷款于小微企业。如此一来民间借贷也就消失了,不过应该指出的就是,在民间闲散资金充裕的情况下,在利益的驱使下,民间借贷是根本就没有办法彻底杜绝的,所以完全收编这现在来看条件还不具备。 由此可知仅界定合法民间借贷的用途还不够,要想真的使中国民间借贷合法化、阳光化,所要做的还是得让它独立化、利率市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