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鄂尔多斯来的消息表明,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二零一二第六次常务会议已于六月五日讨论通过并发布了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市场的指导性文件《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这是金改启动以来,我国出台的首部系统规范民间借贷的一份规范性文件。文件中明确规定,放贷人只能利用自己所有的资金进行放贷,并且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不得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高利转贷等行为。    这份暂行办法共包括八章三十八条,鄂尔多斯发布这份文件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民间资金的积极作用的同时,防范和应对民间借贷可能引发的一系列金融风险以及社会问题,使民间借贷能够向着规范化、阳光化的方向前进。    该暂行办法暂时并不适用于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依法设立的机构为个人和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同时暂不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用于生活消费的借贷活动,它所涉及的仅仅还是民间借贷并且主要用于防范民间借贷中的各种违法现象。    暂行办法还明确的规定了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所涉及的资金应该是自己所有的资金,不能够非法集资,吸收存款,同时也不能通过转贷高利来获得非法利润。同时民间借贷不得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大规模的宣传。此外,借贷人有权对借款人的金钱用途进行监督,对不能按照要求使用资金的借贷人有权结束资金借贷行为,收回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