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不久前,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发布了《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对鄂尔多斯市的民间借贷进行系统性的规范。《暂行办法》是我国国内首个对民间借贷进行系统、全面的规范性的文件,在文件中强调民间借贷的资金来一定要是自有资金,并且说明民间借贷人和合同要逐笔登记和备案。    为了配合该《暂行办法》的实施,鄂尔多斯还将创设由民间资本发起组建的鄂尔多斯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将这个机构作为一个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可在内蒙古区域内的各旗区成立相应办事机构。民间借贷合同一旦签订并履行,放贷人应到所在旗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及时进行登记和民间借贷合同备案用这种方法来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同时能够进行严格有效的监管。  此次鄂尔多斯出台《暂行办法》同时预备组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在一定程度上也开始对鄂尔多斯附近的地下金融民间借贷市场予以规范。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内关于民间融资和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不过针对民间借贷并没有一个系统的全面的规范文件。    《暂行办法》中除了规定资金来源必须要是自家筹措资金,同时办法还规定,放贷人有权要求相应的借款人,根据借贷合同中所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资金的权利。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此时在劝说声明都无效的情况之下,放贷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已经签订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