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关系非常多,由于民间借贷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微风险性,极易引发纠葛。在此回想这几年承办的民间借贷案件,总结其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以期与各位同仁共同讨论。

     一、 关于借贷利息问题        普通来说,民间的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大都是亲戚、朋友、熟人等关系,在出借现金等经济往来中,都会不恳求利息,只出借本金。假设借条中商定了出借的时间,而在这个时间内没有出借,那么逾期出借,出借人在这以后的时间可以主张逾期出借的利息,普通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假设商定了利息的,借贷利率要恰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则:“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恰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域的理论情况细致控制,但最高不得超越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维护。”显然,超越4倍部分的利息是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假设不超越银行同类贷款四倍的利率依然是受法律支持和维护的,这样做也是国度为了维护民间借贷的买卖安全和维护社会诚信之需求。但是,关于贷款收取高额利息的合法化问题,往常依然在法律上没有好的处置办法,一般情况下,只是在程序上采取一些规避法律的方式,令其在方式上契合法律规则,并且能够最有效的收回贷款。      二、 关于时间问题        没有商定还款期限的,借用人可能随时出借,出借人可随时恳求出借。商定还款期限的,应把时间写清楚。理想中人们经常忽视这项商定,或未做出明白商定。最常见的表述为“一定时间后”还款,如“一年后”还款。“一年后”从字面上来讲是一个时间段,而非时间点。借款后两年、三年或更长时间还款都能够被理解为“一年后”还款。还款时间的不明白,在理论中也容易引发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因此,在商定还款时间时,最好将其明白到年月日。债务人书写欠条的时间,也应当细致到年月日。        三、 关于借款的主体及身份问题        有两点值得留意。首先,债权人应当检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一定要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假设债务人将事前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到时起诉的话,债务人可能不招认。其次,假设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担任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白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担任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假设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白的话,就有可能呈现借款人身份混杂的情形。简单的说,就是要把公司和个人的行为弄清楚。另外,在借款给他人时,最好能够留下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从而为日后可能发作的诉讼做好准备,这是个技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