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财政局出台《鄂州市新开发银行贷款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紧急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开发银行贷款疫情防控紧急援助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

《办法》明确,贷款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与疫情相关的公共卫生支出,贷款项目原则上不进行期中调整。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相关法规、政策组织实施项目采购计划;贷款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对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做好资产移交和登记等工作;贷款形成国有资产的,其产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界定。

《办法》强调,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项目出现的问题,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对贷款日常工作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做好评价结果的公开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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