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起,李某徽、林某敏在龙华从事车辆质押贷款业务。2015年8月19日,李某徽以其妻子梁某梅的名义注册成立了深圳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其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某敏系公司业务部门经理,负责招揽客户放贷。云某于2015年11月入职,负责贷后催收工作。据介绍,李某徽等人以经营车辆质押贷款业务为名,通过业务员发布低息押车贷款等信息,招揽急需资金周转的客户,诱使客户签订空白的借款合同、车辆质押合同、逾期转押变卖书等,客户需承担手续费、服务费等费用,实际得到的贷款数额要低于合同贷款额度。

如客户有延期贷款的需求,公司业务员先口头答应,但不和客户签订书面协议,后通过制造还款障碍,恶意制造借款人违约条件,等客户缴纳了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后,再肆意认定客户违约。以客户逾期还款为由,要求客户缴纳高额违约金,否则威胁将客户的抵押车变卖;如客户不肯缴纳违约金,李某徽便将客户的抵押车变卖获利。

李某徽带着云某向贷款客户讨债时,宣称云某是黑社会大哥,曾贩毒、杀人等,对客户实施威胁、恐吓。李某徽先后纠集林某敏、云某等人在龙华、宝安一带,以经营车辆质押贷款业务为名,为非作恶,长期、多次对贷款客户进行诈骗、敲诈,扰乱当地经济生活秩序,极大削弱社会公众生活安全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宝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徽、林某敏、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要采取欺骗手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超过定罪标准,均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李某徽诈骗金额共计934890元,被告人林某敏诈骗金额共计528450元,被告人云某诈骗金额共计369800元。被告人李某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下同)70万元;被告人林某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