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提高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22〕4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公积金中心发〔2022〕25号),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措施。

一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的缓缴政策。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我市规定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缓缴到期后再恢复正常缴存并进行补缴。

二是缓缴不影响职工提取和贷款。企业缓缴期间,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影响,可以按照我市规定正常办理提取手续;缓缴企业的职工在2022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的缓缴期间视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与2022年4月及以前的正常缴存月份合并计算连续正常缴存时间。

三是未按期还款不作逾期处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在2022年5月2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不能正常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计收逾期罚息,不作为逾期贷款报送征信部门。

四是提高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职工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最高限额由2400元提高到3000元;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保持不变,提取金额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租赁其他住房的,职工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最高限额由1200元提高到1500元,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的,提取最高限额由2400元提高到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