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别人的车,没有过户也没合同,出卖方又把车偷偷开走的,如果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属于偷窃。如果金额较大的,则构成盗窃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和《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行政管理登记,并非机动车所有权登记,机动车交易时,在实际交付时产权即发生转移。  所以,在对方实际将车交给你后,虽然没有过户,但车辆的产权已经归你所有,对方在事后又以非法占有不目的偷偷将车开走的,构成盗窃。  《物权法》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内容为“最高人民法院执法工作办公室:你办5月23日来函收悉,现复函如下: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特此函复。2000年6月5日”。  《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110号)内容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你室《关于征求意见的函》(法研〔2000〕41号)收悉,现复函如下: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特此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