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影响。


为保证债权的及时实现,在订立主合同时,往往会设立相应的抵押权。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抵押达成一致,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由登记机关核发他项权证,即可证明抵押权的合法成立和存在。现实中,可能存在他项权证上载明的债权数额和抵押合同中的债权数额不一致的情形。


在此情况下,如何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就存在一定的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他项权证系办理抵押合同的最终凭证,而他项权证的源起就是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达成的抵押合同。抵押合同记载了债权的数额、抵押的期限、实现抵押的方式等详细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抵押合同在抵押登记机关进行了备案,可以作为确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同时也依法具有对抗其他人的优先权。因此,应当以抵押合同记载的数额为确定优先权的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他项权证属于抵押登记主管机关对抵押权进行登记后合法的权利凭证,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依法对任何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