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央行有关人士对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意见稿中重点问题做进一步表态,指出打着大数据公司、金融科技公司等旗号,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大数据征信等业务被“一刀切”了?
“打着大数据公司、金融科技公司等旗号,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这是央行征信管理局副局长田地于1月25日在京出席某发布会时提到的,也是对央行发布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重点内容再度重申:个人征信业务需要持牌经营,并纳入征信监管。
近期,中国央行发布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田地表示,该办法把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均认定为信用信息,利用信用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作出画像、评价等活动均认定为征信业务,从用途上明确了信用信息和征信业务的范围和边界。
田地指出,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应用数字化手段探索征信服务新模式,在进一步拓宽征信业务范围、提供多样化服务的同时,非法从事征信业务、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等问题也越发突出。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出台后,央行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非法从事征信业务的行为,规范征信市场发展,使征信业步入有规可循、公平竞争、高质量发展的正轨。办法同时规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从事征信业务也参照本办法执行。对于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或者查询信用信息,也参照本办法执行。办法出台后将有助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健康发展和合规运行。
加快建设征信体系有利破除数据壁垒
一方面,这是一个庞大的市场。上述会议提到,截止到2020年12月底,央行征信系统共收录超过11亿自然人,6092万户企业及其他组织。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业务分别接入放贷机构3904家和3712家。2020年全年,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业务日均查询分别达866万次、19万次,单日最高查询量分别达1445万次、117次万次。
另一方面,也如前述提到的“打着大数据公司、金融科技公司等旗号经营个人征信业务”一事,业界一直对大数据征信讨论诸多,在实际应用中,以大数据征信之名,行征信业务之实已经暴露出了许多乱象,也成为企业绕不开的话题。
金融机构数据利用与隐私保护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而监管保护尺度如何“锚”定也决定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前景。1月9日,央行科技司司长李伟在“金融数据治理与个人信息保护”研讨会上表示,金融科技的发展始于技术、兴于数据、稳于制度、成于价值观。
在法律层面,李伟建议有关部门加快完善法律法规,推进数据要素权属立法保护,明确权属判定的准则、主体的范围和权利义务。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等相关立法已经在规划;在市场层面,李伟强调要推动大数据交易市场规范发展,加快征信体系建设,发挥市场机制资源配置作用,促进数据有效流转和高效配置。
业界有观点,未来数据将成为最有价值的资源和市场,那么将来大数据公司、金融科技公司数据创新除了争取相应牌照之后,还有哪些突破口,或工业4.0时代的“云物大智”未来数据公司需要持牌吗?
苏筱芮认为,大数据公司、金融科技公司未来有两条路径,一是寻求持牌,转为金融公司;二是退而求其次,例如退回为助贷机构,把核心风控交给持牌机构,厘清自身定位做营销获客、资产处置等方面的非核心工作。
实际上,目前存在数据壁垒,银行的“当铺思想”仅仅归咎于银行本身是有失偏颇的,背后包含了各种宏观复杂原因。由于顶层设计的缺失,数据的流转交易尚未形成有效规范,大数据公司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介入风控介入建模,为推进数字金融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产生了一些乱象,例如2019年多家大数据公司因侵犯公民个人隐私被查。
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2020年新加坡金融科技节上的演讲中提出,要明确数据权益归属。中国政府已明确将数据列为与劳动、资本、技术并列的生产要素,数据确权是数据市场化配置及报酬定价的基础性问题。
苏筱芮指出,目前各国法律似乎还没有准确界定数据财产权益的归属,大型科技公司实际上拥有数据的控制权。需要尽快明确各方数据权益,推动完善数据流转和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并公平合理地利用数据价值,依法保护各交易主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