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18年11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发征求意见之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日前已有新版本,相比此前的内容有所调整更新。据零壹财经获取的最新信息显示,本次《暂行办法》对于互联网贷款的概念、合作机构类型、银行业务规划、贷款营销与收费模式、风险管控机制等诸多方面,均做出详细规定。

这份《暂行办法》共包含七个章节、七十条实施细则,不同于2019年以来北京、上海以及浙江等多地监管分局的暂行规定,本次对于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范围要求更为细致。同时,文件并未完全切断地方法人银行的跨区域经营模式,提出民营银行、异地分支机构仍可继续展开互联网贷款。这一文件对于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网络小贷公司以及其他各类金融科技公司均可看作是一大利好消息,对于“助贷”业务合规发展指明了方向。

一、首次明确定义:合作双方共同出资,两种情况不属于互联网贷款

《暂行办法》在第一章 第三条中,指出互联网贷款的定义为——“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借款人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同时,文件中提出“联合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与具有贷款资质的机构按约定比例出资共同发放的贷款”。因此,此前第三方机构单独提供用户名单或用户数据的方式,将排除在联合贷款范围之外,今后将由合作双方共同出资,严防银行业将核心风险外包、第三方承诺兜底外包等问题,对于彼此的风险管控能力要求更高。

政策明确,以下两种情况不属于互联网贷款,可以看出合作双方将线上贷款流程分割、抵押形式放贷,均不属于监管层的鼓励方向。

第一种情况是:商业银行线下进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预授信后,借款人在线上进行贷款申请及后续操作的贷款;

第二种情况是:商业银行以借款人持有的房屋等资产,作为抵押物而发放的贷款。

二、合作机构范围与要求:电商平台、大数据公司、担保、催收等均纳入

政策对于开展互联网贷款的合作机构,给出了明确定义,文件提出:“合作机构是指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联合贷款、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催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大数据公司、信息科技公司、贷款催收公司以及其他相关合作机构等非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