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已有新版本,相较于2018年11月下发的征求意见稿内容有所调整更新。本次《办法》对于互联网贷款的概念、合作机构类型、银行业务规划、贷款营销与收费模式、风险管控机制等诸多方面,均做出详细规定。

《办法》指出,商业银行办理互联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小额、短期的原则。单户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个人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对期限超过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这意味着,“一次授信、循环使用”的方式,将不复存在。

明确准入机制,实行名单制管理

《办法》明确,互联网贷款为“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借款人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联合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与具有贷款资质的机构按约定比例出资共同发放的贷款。

对于开展互联网贷款的合作机构,《办法》指出,合作机构是指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联合贷款、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催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大数据公司、信息科技公司、贷款催收公司以及其他相关合作机构等非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