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银行贷款的类型

5.3.银行贷款的类型

在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发布的《贷款通则》号文件中,贷款分类如下:

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专项贷款。

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风险由贷款人承担,本息由贷款人回收。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委托人提供,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进行分配、监管和使用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是指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经国务院批准,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发放的贷款。

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至五年以下(含五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五年以上的贷款。

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贷是指以借款人的信用发放的贷款。

担保是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担保是指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由第三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承诺承担一般担保责任或连带责任的贷款。

抵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方的财产作为抵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发放的贷款。

质押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发放的贷款。

票据贴现是指贷款人通过购买借款人未到期的商业票据而发放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