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进一步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贷款偿还压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株金管委〔2022〕2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原商贷)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申请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余额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第三条商转公贷款申请由房屋所在地管理部受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已在株洲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并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在职职工,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五条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须符合《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所有条件;

(二)借款申请人为原商贷的借款人或配偶(配偶应为本套商转公住房共有产权人);

(三)原商贷已还款一年以上,且无逾期还款记录;

(四)本套商转公住房未办理过购房提取或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

(五)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可以正常设定抵押权(无抵押、查封、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六)自筹资金结清原商贷,并在结清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办理。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