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对比现行管理办法在业务范围、市场准入标准、监管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的调整。

集团财务公司是经银保监会批准的持牌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集团内其他金融机构存在着竞争合作和协同共生的密切关系。但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财务公司与集团内其他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存在功能重叠、职能相近的情况。

举个例子,根据现行的2006年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集团财务公司是可以做融资租赁业务的。现实中不少财务公司的确有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尤其近年来受疫情等不利因素影响,很多资金充裕的财务公司也面临着指标压力,不得不拓展融资渠道,切入如融资租赁这样的非主营业务,这使得同一体系内的租赁公司处于一个较为尴尬的境地,因为很多央国企租赁设立的初衷就是服务集团内部业务,只是近年来逐渐完善监管办法,按照新的监管要求,租赁公司不得不开展部分体系外租赁业务。既然同体系的财务公司也能对集团下的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且财务公司成本又低,那融资租赁公司的存在价值会大打折扣,因此,此次意见稿对融资租赁公司实属利好消息。

此次意见稿从监管层面区分了财务公司和租赁公司在集团中应发挥的功能作用,同时体现了从监管层面对不同金融机构健全监管体系、强化分类监管的强监管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