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女子吴某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与银行工作人员暗中勾结,伪造公司印章,以公司名义骗取银行贷款2.65亿元。日前,柳州市检察机关对该案相关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2010年12月23日,唐某及被告人吴某与广西汇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汇轮公司”)法人赵某、原股东黄某签订《公司收购暨股权转协议》。之后,唐某提供抵押物,以吴某、潘某控制下的柳州市勤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勤航公司”)的名义向桂林银行贷款,然后通过勤航公司多次转款至汇轮公司。2010年12月23日,唐某在工商部门变更登记成为汇轮公司的股东,赵某仍然持股51%,为法定代表人。

2011年12月14日,汇轮公司与桂林银行签订《额度授信合同》,桂林银行授信给汇轮公司项目贷款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1.65亿元,同日,桂林银行与赵某、唐某签订了《保证合同》,与唐某、吴某、潘某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与桂林佳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佳信置业”)法定代表人陈某签订了《抵押合同》,就汇轮公司贷款1.99亿元(2.65亿元减去6600万元的保证金)提供抵押担保。

事后,吴某假冒汇轮公司股东的名义,指使勤航公司的员工伪造汇轮公司公章,在桂林银行西城支行开设汇轮公司对公账户,并在相关银行承兑协议、贷款支付凭证、出票申请书、转账支票、银行承兑汇票上盖印。同时,指使员工向桂林银行提交伪造的汇轮公司与唐某控制的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称“市政集团公司”)的《建设施工合同》及《柳州市国土资源局的报告》等虚假的贷款证明材料,向桂林银行申请发放2.65亿元贷款。

2012年1月,桂林银行西城支行将1亿元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后,先转进汇轮公司在西城支行开设的账户,随后转入市政集团公司在桂林银行的账户。之后由吴某转入其与潘某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为其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