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存基数调整时间和范围


鹤壁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对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执行到2020年6月30日,自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进行汇缴。


二、缴存基数的最高和最低限


各缴存单位在核定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应按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核定。最高不得超过鹤壁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鹤壁市最低工资标准,各缴存单位要按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三、缴存比例的最高限和最低限


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最高不得高于12%。


四、月缴存额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保留到元)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部分和职工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