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关于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文件精神和市统计局统计公报,2019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1142元,市直、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720元,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570元。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管〔2007〕12号)文件规定,现将2020年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上、下限标准通知如下:


  一、上限标准


  2020年泉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为:71142元÷12×3=17786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标准为17786×12%+17786×12%=4268元(四舍五入)。


  二、下限标准


  (一)2020年泉州市直、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含泉州台商投资区)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其最低月工资标准1720元。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标准为:1720×5%+1720×5%=172元。


  (二)2020年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其最低月工资标准1570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标准为:1570×5%+1570×5%=158元。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泉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若高于泉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实际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