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房子为标的物,在出卖之后,购房人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其损毁、灭失的风险就转移给购房人了,所以购房人需要继续偿还银行贷款。


其次,房产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已购商品住房进行抵押。《担保法》第58条规定:“当抵押物灭失时抵押权归于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房屋损毁,以房屋设置的抵押权随即也消灭,但抵押权的消灭并不必然导致债权的消灭。同时,我国采用的是房屋和土地分离的原则,若土地使用权也在银行进行了抵押,那么房屋的灭失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的当然消灭,银行还可以对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行使抵押权。因此,银行的债权不因抵押物权的灭失而消灭,故购房人应该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


由此可见,无论从风险转移还是抵押权的角度讲,即使房屋因自然灾害而损毁,购房人都有责任继续向银行归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