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讯,自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以来,我国涉农贷款的统计工作至今已有八个年头。

《制度》将涉农贷款分为三类: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是央行和银监会统计涉农贷款投放量的唯一口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和规范,为制定金融和财税支农政策提供了重要决策参考。然而,该项统计也存在一些误差和漏洞,在制度设计上有一定的不足之处。

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哪些?有不少学者先后对《制度》进行过分析,主要涉及到统计口径泛化和统计标准模糊的问题。

关于农户贷款,《制度》对农户的界定为“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但随着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区分,农村劳动力流动性加大,农业人口概念逐渐淡化,原农业人口“居住地”不再稳定,以个人户口所在地或生活年限认定农户难度较大,各机构按自身对“农户”的定义进行数据统计,存在较大偏差,因此该界定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关于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的口径,《制度》的规定既不恰当,也存在歧义。《制度》将“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定义为“农村区域”,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均可归为“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按照这个定义,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县(县级市)城区的贷款均属于涉农贷款,这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涉农贷款的统计口径,引起了“涉农贷款”规模虚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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