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六届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个人期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可更好地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住房需求。

7月1日起在州城率先推行

近年来,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释放的政策红利,为广大缴存职工实现了“安居梦”。但是,随着房价上涨,公积金贷款额度有限,缴存职工筹集购房资金的压力越来越大。缴存职工在购买期房时,若使用的是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同一套房则不能再去商业银行办理按揭贷款,而公积金贷款额度有限。或者,不得已放弃使用公积金贷款低利率的政策,接受商业贷款的高利息。

为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更好地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需求,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积极探索“住房公积金+银行按揭”贷款业务新模式,拟联合商业银行共同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期房组合贷款业务。该政策实施后,可减轻缴存职工购房资金筹集压力,最大限度提升购买力,保证更多人“住有所居”。

何为组合贷款?组合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办理商业银行个人期房按揭贷款。当然,所购住房必须是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均已准入的合作楼盘。

在此之前,我州有购房意愿的缴存职工,只能在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中间选择一种。组合贷款的推出,有效减轻了职工购房负担,满足了职工购买改善型住房的愿望。

目前,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以一套总房款100万元的房源为例,使用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50万元,不执行组合贷款,首付款要付50万元;若选择组合贷款,首付30%为30万元,公积金贷款最高贷50万元,剩余的20万元可以选择商业银行贷款。

据了解,我州组合贷款业务先在州直缴存职工中开展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向全州推广。7月1日起,州直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恩施城区购房,可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组合贷款业务

申请条件、额度和期限

根据《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个人期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申请组合贷款的主借款人为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信用良好,无达到拒贷条件的不良信用记录。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已经拥有一套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由受托银行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按相关规定执行。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月还款本息合计不得大于家庭月收入的50%。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由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分别按照各自的住房贷款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期限应保持一致。

组合贷款的办理流程为:借款人需要申请组合贷款的,应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明确组合贷款方式,然后向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办事处(营业部)提出组合贷款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后,将《恩施州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申请表》转受托银行,然后办理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手续。双方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应及时分别与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超过1个月未签订的,视为放弃组合贷款。

目前,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正在组织与商业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协议。具体办理规定和流程,市民可拨打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服务热线12329或关注州住房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获取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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