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信证明书(正本)编 号: 年 号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xxxx有限公司因xxxx需求特委托我行对其资信状况出具证明书,经确认具体情况如下:xxx有限公司在我行(部)开立有结算帐户,账号为xxxx。

该单位自开立账户开始,截止2011年xx月xx日,在我行(部)无贷款和欠款记录,资金结算方面无不良记录,执行结算纪律情况良好。 证明人声明:

1.我行(部)只对本证明书所指明期间内,被证明人在我行(部)偿还贷款及利息、资金结算和执行结算纪律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我行(部)对本证明书所指明期间之前或之后上述情况发生的任何变化不承担责任。

2.本证明书只用于前款特定用途,不得转让,不得作为担保、融资等其他事项的证明。

3.本证明书为正本,只限送往证明接受人,涂改、复印无效。我行(部)对被证明人、证明书接受人运用本资信证明书产生的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本证明书经我行(部)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

5.本证明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本证明书的解释权归我行(部)所有。 xxx银行 (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