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12月15日起,在全省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申请异地贷款的职工,与申请本地贷款的职工享有同等权益,不得设置附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