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欠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按照您所提供的情况,女方同其前夫在两年前向银行借款5万元,而他们离婚的事实发生在该借款之后,因此这笔贷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女方理所当然要承担清偿责任。由于向银行借款时,系以两人夫妻共有房屋进行的抵押担保,女方也在抵押合同上签了字。因此,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有权向女方及其前夫主张该笔债权,并要求对该抵押房屋进行拍卖,所得拍卖款项优先用于清偿该笔债款。

结婚十年后建的房,地皮是父母的宅基地,宅基地手续是公公的名字,没有房产证。一直和公婆生活在一起。建房总共花了四十五万,地皮当时价值十万,公婆拿了十二万,但没有文字上的凭证,我们夫妻拿了三十三万,也没有文字上的凭证,外债五万。现在公公去世了,婆婆健在。有一个10岁的孩子。离婚时,房产该如何分割?是夫妻平分吗?孩子有份吗?

这5万元是需要您来偿还的,不过在偿还之后可以向您前夫追讨,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