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检索:(2021)京民终170号,双环达机械设备(北京)有限公司诉黑弧悦音乐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上海黑弧数码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刘萨莎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上诉案

基本案情:

裁判旨要: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利息及逾期利息,黑弧北京分公司抗辩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双环达公司主张的利率标准超过上述规定中的标准,法院应予调整。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双环达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为2020年8月18日,不符合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情形,故黑弧北京分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5%,借款逾期后的利率为每日1%,现双环达公司主张在借款期限内及逾期后均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置,且该标准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本案中,案涉《借款协议》签订于2019年1月21日,一审案件的立案日期为2020年8月18日。据此,本案合同签订日期和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的日期均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故本案不适用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应当适用2015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8号)。该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黑弧北京分公司从2019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本金人民币9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正确的。黑弧音乐公司关于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