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银保监会网站25日消息,近日,银保监会联合工信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央行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下称《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据介绍,近年来,银行业保险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加大减费让利力度,对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不合理收费、贷存挂钩和强制捆绑搭售等问题。

《通知》共6部分20条内容。信贷环节方面,《通知》提出取消信贷资金管理等费用。银行不得收取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划拨费。对于已划拨但企业暂未使用的信贷资金,不得收取资金管理费。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不得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提前还款或延迟用款违约金,取消法人账户透支承诺费和信贷资信证明费。

同时,严格执行贷存挂钩、强制捆绑搭售等禁止性规定。银行不得要求企业将一定数额或比例的信贷资金转为存款。不得忽视企业实际需求,将部分授信额度划为银行承兑汇票,或强制以银行承兑汇票等非现金形式替代信贷资金。不得在信贷审批时,强制企业购买保险、理财、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等。

还要提前开展信贷审核,不得以断贷为由提高贷款利率,确保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以合理成本获得贷款;不得继续对“僵尸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挤占银行可贷资金,推高其他企业融资成本。

助贷环节,《通知》称,明确银行收费事项。银行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对于第三方机构推荐的客户,银行应告知直接向本行提出信贷申请的程序和息费水平。

第三方机构方面,《通知》明确,银行应对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由一级分行及以上层级审核第三方机构资质,并在合同中明确禁止第三方机构以银行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银行应了解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向企业收费情况,评估企业融资综合成本,不与收费标准过高的第三方机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