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区直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西藏自治区区直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3名委员,2018年召开1次会议,会议通报了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18年公积金运行情况,审议通过了2019年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使用计划和《西藏自治区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属不以营利为目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内设归集科、信贷科和综合科,下设成都管理部、咸阳民院管理部。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方式包括:统一查询服务电话12329、查询机、建行ATM查询。

从业人员14人,其中,在编11人,非在编3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8年,新开户单位126家,实缴单位612 家,新开户职工9301人,实缴职工66820人,净增职工4978人;缴存额20.69亿元,同比增长21%。2018年末,累计缴存总额130.47亿元,同比增长18%;缴存余额58.17亿元,同比增长11%。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6家,无增减变化。住房公积金职工上年结转及当年归集的均按1.5%计息。

(二)提取:2018 年,提取额14.72亿元,同比增长39%;占当年缴存额的71 %,比上年增加9个百分点。2018年末,累计提取总额72.3亿元,同比增长26%。

(三)贷款:目前我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5年(含)为1.76%,6-20(含)年为2%。

2018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146笔17.3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2%、55%。2018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4.66亿元。2018 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82万笔64.17亿元,贷款余额40.05亿元,同比分别长21%、37%、47%。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69%,比上年增加17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6家,比上年增加3家。

(四)资金存储:2018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18.14亿元。其中,活期0.74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14.4亿元,1年以上定期3亿元。

(五)资金运用率:2018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69%,比上年增加17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8年,业务收入12112.79万元,同比增长43%。其中:存款利息5721.72万元,委托贷款利息6385.31万元,其他5.76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8年,业务支出9738.66万元,同比增长187%。其中: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9471.84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266.15 万元,其他0.67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8年,实现增值收益2374.13万元,增值收益同比下降53%。增值收益率为0.43%,同比下降0.57%。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8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424.48万元,提取管理费用862.89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86.76万元。

2018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862.89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86.76万元。

2018年末,累计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5444.69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9608.15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8年,管理费用支出189.23万元,同比下降17%。其中,聘用人员经费28.83万元,公用经费9.55万元,专项经费150.85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2018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 824.49万元,逾期率2.06‰。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增值收益的60%提取。2018年,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1424.47万元,未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2018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5444.67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4%,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5%。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2018年实缴单位612家,本年实缴职工人数66820人和缴存额20.6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8%和21%。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4%,国有企业占18%,外商投资企业占1%,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0%,其他占17%。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2%,国有企业占47%,外商投资企业占1%,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6%,其他占4%;中、低收入占99%,高收入占1%。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9%,国有企业占 42%,外商投资企业占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7%,其他占10%;中、低收入占76%,高收入占24%。

(二)提取业务

2018年,1.29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14.72亿元。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5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1%,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10%,租赁住房占 3%,其他占18%);非住房消费提取占48%(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 7 %,其他占31%)。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9%,高收入占1%。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

2018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23.5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8%,比上年增长5个百分点。与我区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3936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 19%,90-144(含)平方米占55%,144平方米以上占26%。购买新房占68%,购买二手房占1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3%,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占7%。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27%,30岁-40岁(含)占42%,40岁-50岁(含)占25%,50岁以上占6%;首次申请贷款占87%,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3%;中、低收入占 99%,高收入占1%。

2.异地贷款

2018年,发放异地贷款70笔4187万元。2018年末,累计发放异地贷款总额9404万元,异地贷款余额8991.12万元。

(四)住房贡献率

2018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商转公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21%,比上年下降8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2018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

2018年9月13日区住建厅、财政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区统计局印发了《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通知》(藏建金监管190号),对缴存政策进行了调整,主要内容为:一是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二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市(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三是我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按照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12%的规定,继续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困难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在该范围内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四是住房公积金汇缴核定年度由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调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每年3月份前完成新一年度基数调整工作,核定后一年内不再变更。

2.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2018年12月28日区住建厅、财政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印发了《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业务的通知》(藏建金监管265号)对使用政策进行了调整,主要内容为:

一是我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现行的70万元提高到90万元。在最高贷款额度内,具体贷款额度根据缴存职工月偿还能力、最长贷款期限等因素确定;

二是调整建造、翻修、大修住房提取政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土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造、翻建批准文件,建造、翻建合同和支付费用凭证;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文件,大修合同和支付费用凭证;

三是调整租赁住房提取政策。职工支付房租提取,房租提取费用不高于租住房屋所在地房租费平均水平,且租住房屋面积不得超出144㎡,超出面积部分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是调整建造、翻修、大修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土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造、翻建批准文件,建造、翻建合同和支付费用凭证;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文件,大修合同和支付费用凭证。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住房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不超出我区普通商品住房最大标准面积144平方米,超出面积则按144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造价(不超过当地住建部门公布的建筑业平均造价);

五是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政策。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3.其他政策调整

一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作抵押、或房地产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不再出具借款人单位协助扣款承诺书;

二是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戒管理,对近三年内,夫妻一方连续3次逾期还贷或者累计6次逾期还贷的(含所有信用逾期记录),则视为恶意拖欠贷款,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还贷次数不含助学贷款逾期次数,但助学贷款已形成呆(坏)账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改进服务情况

为解决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窗口少、工作效率低、职工排队等候时间长等问题。一是创新管理模式。在全区率先开展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延伸试点工作,在拉萨市区6家商业银行共设立10个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网点,有效解决了排队等候时间长、效率低下的问题,缴存单位和职工还能就近办理缴存、提取和贷款业务;二是缩短办理时限,精简办理材料。缴存职工提取申请材料齐全的,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管理中心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或者回复。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规范贷款业务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准予贷款的,通知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应当回复并说明理由。办理提取和贷款均不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购房手续的复印件也可不提供;三是不断提升服务。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文明服务标准》,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等制度进行公示;在大厅设立了举报箱,在各银行网点公示了举报投诉电话,畅通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使提高服务水平、服务效率真正落实在日常工作中。

(三)其他事项

一是完成新市民住房问题调研工作。为解决新市民住房困难问题,区中心深入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新市民住房问题调研,形成《新市民住房问题和公积金使用调研报告》,提出了更好发挥公积金制度优势,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的有关意见建议;二是利用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转移业务实现职工零跑路。有效提高了转移业务的便捷性和时效性;三是促进大学生创业就业。为促进我区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区中心积极配合厅监管处制定出台《关于落实高效毕业生就业创业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办法》,对于毕业5年内(含5年)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毕业生),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或返乡创业1年以上的,该企业须在我区正式注册,并以注册当年开始计算补贴期限,按规定给予住房公积金补贴,按企业或个体身份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补贴时间为10年。同时,积极与大学生进行电话沟通,讲解公积金缴存政策,宣传大学生在就业创业住房保障方面的优惠政策,解决大学生在就业创业住房方面的困难,积极为大学生就业创业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