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很多条款有了较大变化。您能否简单归纳一下这次《征求意见稿》都有哪些亮点呢?

顾雷:一是明确互联网贷款定义、范畴及定位。这也是我国第一个正式的对互联网贷款的定义,就是线上受理并开展风险评估等核心业务环节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但不包括需要线下进行风险评估和抵质押登记的贷款,贷款业务全在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在业务规划部分,《征求意见稿》的语言更加简练,删除了业务规划中与外部机构合作的相关描述。在风险管理总体要求方面,删除了“在总行层面”和“集中运营”的字眼,增加了内部审计体系,这也与后文在风险管理体系部分增加的内审环节相呼应。在合作机构的总体要求层面,强调“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删除了“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贷款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委托给第三方合作机构”的描述,从立法技巧上看,这次《征求意见稿》显得更加流畅和前后一致。

二是《征求意见稿》突出了当前互联网贷款的普惠金融特点,进一步强化了互联网贷款的“小额、短期”性质。例如《征求意见稿》第六条中,中国银保监会为互联网贷款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银行互联网贷款作为线下贷款重要补充的定位,重点服务传统金融渠道难以触及的客户群体,其普惠金融特性较为突出,在当前疫情期间,互联网贷款的普惠属性对于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复市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三是联合放贷业务开始松绑,特别是针对联合放贷的数额比例问题,有了较大突破。不仅取消了对联合放贷双方出资比例的限制,同时取消了联合贷款余额的行内比例限制。这两点变化说明取消了数额带给商业银行、合作机构的束缚,让市场主体拥有更多的自主决策权,突显对互联网贷款的宽容态度。

四是对金额和资金用途管控规定得较为宽松,未对企业流动性资金贷款额度进行明确限制。例如,第5条只规定“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确定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我们认为,金额和资金用途管控有所放松表达了降低贷款监管操作门槛的立法意图,体现出监管层对中小微企业的关怀,促进后疫情时代流动性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尽快恢复国内市场活力,增强了信贷业务真实性,对中小企业信贷获得性产生了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