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

  鼓励采取农村公路资源开发、金融支持、捐助、捐款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十七条 由中央政府给予投资支持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项目以及资金使用情况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已列入建设计划的项目可以采用“先建后补”等方式组织建设。

  车辆购置税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等其他费用,但中央政府全额投资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