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不是必然无效的。

《物权法》规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后面有排除条款“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法》在法律地位上属于法律。在《担保法》中“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这就意味着需要以《担保法》为准。很多人说《物权法》是新法,应适用新法,但正是《物权法》中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决定了可以适用《担保法》。

那么,是不是只要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就可以使担保合同有效了呢?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我们要明白“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为什么会有“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这种表述。这种表述存在的原因有以下两种:

1、国际社会普遍实行的用于涉外经济、贸易、金融等国际经济活动中的部分活动不能完全一句“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概括,特别是涉及银行承兑环节,如果一概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将给银行操作造成相当大的麻烦。

2、“独立担保”责任,担保合同独立于“主合同”。比如“合同因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一方的赔偿责任”的担保,即担保人只有在主合同被认定无效时才会被要求承担担保责任。该种担保协议有效的前提是在担保合同中明确说明担保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

以上为个人见解,欢迎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