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贷款大家都不陌生。贷款往往涉及到买房、买车、企业贷款等等。但是这种业务有的让提供担保人,有的让追加共借人。担保人,共借人这两种情况猛一听很好理解,但是里边的区别还是蛮大的,承担的责任也是不同的。今天,我就来和大家一起看看这两者具体是怎么区分的:

所谓共借人,全称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对债权人来说,负连带责任,即是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人主张全部的债权,而任何一方都不能以他们之间内部对债务的分配协议对抗债权人的主张。这种贷款类型在银行贷款业务中普遍存在,最典型的为在住房按揭贷款中,夫妻或者房屋的共同买受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有关个贷制度明确规定:共同借款人可以是所购买房屋的共有权人,也可以是符合贷款要求的其他自然人

所谓担保人,根据担保法规定,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担保人有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两种:负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如果被担保人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不用启动法律程序,可以直接要求连带担保人承担债务。相反,如果是一般担保,只有在债权人向法院告诉了,证明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时候,方可以要求担保人偿还债务;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之间的区别就在于一般担保要求债权人启动法律程序向债务人主张不能满足后,方可以向担保人主张。

从诉讼时效来看,共同借款人与担保人承担责任的也是有区别的。对于民间借贷借款人来说,债权人可以在3年之内向其主张,超过3年没有主张,债权人则丧失胜诉权,即是说他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然而,在现实中,因为一些人对法律的不了解,有时容易将两者搞混,有的担保人不了解法律,或因为粗心,在借款人处签名,最终摊上官司。被告于某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人除了有被告于某的签名外还有被告李某的签名,原告于是将两人列为共同借款人起诉。庭审中,被告李某否认自己是共同借款人,辩称自己为担保人,理由为该笔借款是于某所借,自己分文未得,之所以在借条上签名不过是出于哥儿们义气而为其提供的担保。在此种情形下,即使事实如被告李某所说,在没有明确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法官仍旧会以原告提供的借条上所表达的事实为依据,认定李某为共同借款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这个事例提醒我们,在为他人做担保时,一定不要盲目,要清楚的知道是为他人做的担保还是共同借款人,虽然两者可能都会承担还款责任,但担保中的担保人是可以向被担保人追偿的,因此,如果是做担保,一定要标明“担保”、“担保人”、“担保责任”等字样,决不能仅凭口头约定随便在借条上签字,以至于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