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信托”)前员工违法发放贷款案件,涉及金额1.5亿元。

吉林信托前身为吉林省经济开发公司,成立于1985年,2009年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更名为“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5.96亿元,吉林省财政厅持股97.496%,其余四名股东各持股0.626%。截至2018年末,吉林信托管理信托资产规模为872亿元,2018年实现营收5.27亿元,同期归母净利润为3.59亿元。

在此之前,吉林信托曾因三任董事长相继落马一度成为市场焦点。2018年12月,吉林省纪委省监委官网发布消息称,吉林信托原董事长高福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正接受监察调查。高福波也成为继张兴波、李伟之后,第三位被查的吉林信托原董事长。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期披露的吉林信托违法放贷案件,则与两名前员工安危、王雪松有关。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辉南法院”)审理认为,安危、王雪松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未按国家规定严格履行贷款业务审查职责,未对贷款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调查,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年。

值得注意的是,辉南法院在作出上述判决结果之前,“违法放贷案”的另一主角——山东省莱芜市南山石灰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公司”)法定代表人戴英忠已因犯贷款诈骗罪被判决。贷款诈骗罪与违法放贷罪在何种情况下会同时成立?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汪高峰律师对时间财经表示,南山公司在获取1.5亿元贷款时,吉林信托直接责任人应该去现场核实公司情况及各种报告的真实性。如果只是流于形式,未严格审查,或从中得到好处,最后造成1.5亿元财产损失,已经构成违法放贷罪。贷款诈骗罪与违法放贷罪只要不是一个人同时成立,在逻辑上就没有问题,也不存在冲突。

违法放贷

辉南法院审理发现,被告人安危出生于1965年,吉林长春人,硕士研究生学历;被告人王雪松1984年出生,吉林长春人,大学本科学历。2011年1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安危任吉林信托上海信托一部经理,王雪松任吉林信托上海信托一部职员。